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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簡聲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財 相 對 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以致原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等件影本 為證。又郵件之招領逾期,或確因受領郵件之人已遷徙不明 ,或僅因受領郵件之人暫離未返,未可逕與所謂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一概而論。經查,本院依職權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查訪相對人公司是否仍有在登記址營業,及函金門 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查訪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趙台欣之戶 籍址地,得知相對人公司未有在登記址營業,且該法定代理 人趙台欣之戶籍址地為頹屋、無人居住,此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函覆附卷可稽。是相 對人公司之住居所確為不明,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