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福財
相 對 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以致原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
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等件影本
為證。又郵件之招領逾期,或確因受領郵件之人已遷徙不明
,或僅因受領郵件之人暫離未返,未可逕與所謂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一概而論。
經查,本院
依職權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查訪相對人公司是否仍有在登記址營業,及函金門
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查訪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趙台欣之戶
籍址地,得知相對人公司未有在登記址營業,且該法定代理
人趙台欣之戶籍址地為頹屋、無人居住,此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函覆附卷
可稽。是相
對人公司之
住居所確為不明,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