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宏輻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旭
相 對 人 梁志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
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
戶籍謄本、
切結書、
存證信函
、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
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7 年11月
13日新北警林治字第1070031899號函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