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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 理 人 何佩娟律師 相 對 人 達穩國際開發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時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107年12月27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點關於「票號J0000000、J0000000、 J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J0000000、J0000000、J00 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