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虹雯
相 對 人 福榮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明翔
人
上列
當事人間對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053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
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司裁全字第八一七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九十
七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壹張(A97106),准變換為同等值之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
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17
號裁定,提供97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
台幣15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053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聲明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