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昌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
債權人凱昶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
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936號裁定准予在案。聲
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惟相對人業
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對聲請人提起給付貨款訴訟,並經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2168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
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
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