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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今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興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頂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開書狀程式如有欠缺 不能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得以 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 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於催告行使權利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頂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而欠缺 上開規定書狀應記載必要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7年11月5日發函命於函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 ,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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