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今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瑞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頂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
上開書狀程式如有欠缺
非
不能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得以
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
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於催告行使權利
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頂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而欠缺
上開規定書狀應記載必要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7年11月5日發函命於函到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