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雅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亞利(即Alessandro Zuttioni)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交信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交信企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債
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441
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起訴。
惟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17日對聲請人
提起
損害賠償訴訟,有相對人同年月17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內
附民事
起訴狀影本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
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
上開說
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