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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吉瑜 人 相 對 人 楊子寬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05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 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司裁全字第八一六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八十 八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 壹張(債券代號:A88201),准變換為同額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 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 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16 號裁定,提供88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 台幣26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055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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