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吉瑜
人
相 對 人 楊子寬
上列
當事人間對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055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
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司裁全字第八一六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八十
八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
壹張(債券代號:A88201),准變換為同額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
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
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16
號裁定,提供88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
台幣26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055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聲明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