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德鎰五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政益
相 對 人 薛良吉即東達節能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東達節能工程行設新
北市○○區○○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薛良吉住彰化縣○○鄉
○○路○○○號、居新北市○○區○○路○○○巷○號」之記載,應更
正為「相對人薛良吉即東達節能工程行,設新北市○○區○○路
○○○巷○號1樓、設彰化縣○○鄉○○路○○○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