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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德鎰五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益 相 對 人 薛良吉即東達節能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東達節能工程行設新 北市○○區○○路○○○巷○號、法定代理人薛良吉住彰化縣○○鄉 ○○路○○○號、居新北市○○區○○路○○○巷○號」之記載,應更 正為「相對人薛良吉即東達節能工程行,設新北市○○區○○路 ○○○巷○號1樓、設彰化縣○○鄉○○路○○○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