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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開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嘉讚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及第104條第1 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擔保債 務人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本 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保 之原因消滅(參照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全字第66號裁定, 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91,032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64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兩造已達成訴外和解,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返還 聲請人所有零件。聲請人撤銷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處分執 行,是本件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裁定書、提存書、和解書等件 影本為證,查:㈠聲請人依本院107年度全字第66號裁定 提供191,032元為擔保金,並對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假處分執行,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71號執行在 案。聲請人嗣聲請撤銷本件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處分執行, 分別經本院107年度全聲字第34號裁定撤銷確定,及由執行 法院撤銷執行程序而終結,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㈡聲請 人雖以兩造達成訴外和解,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 返還零件,並由聲請人撤銷假處分裁定、撤回假處分執行為 由,而主張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等語。然因釋明假處分之 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處分所應受之損害。本 件強制執行程序既已進行,聲請人雖撤回假處分之聲請,惟 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債權並未提起本案訴訟,則相對人靖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受有不當執行損害之可能。聲請人僅以訴 外和解書,實無法以此即得證明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未因假處分程序受有損害,或所受損害已受賠償,難認其 應供擔保原因消滅。是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第2、3款規定,取得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取回 本件擔保金之同意書,或於訴訟終結後,催告相對人靖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擔保金行使權利,始為法。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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