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開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殷嘉讚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或保證書。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及第104條第1
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擔保
債
務人因
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
債權人
本
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保
之原因消滅(
參照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
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全字第66號裁定,
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91,032元為
擔保金,
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64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兩造已達成訴外和解,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返還
聲請人所有零件。聲請人
嗣撤銷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處分執
行,是本件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裁定書、提存書、和解書等件
影本為證,
惟查:㈠聲請人依本院107年度全字第66號裁定
提供191,032元為擔保金,並對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假處分執行,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71號執行在
案。聲請人嗣聲請撤銷本件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處分執行,
分別經本院107年度全聲字第34號裁定撤銷確定,及由執行
法院撤銷執行程序而終結,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㈡聲請
人雖以兩造達成訴外和解,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
返還零件,並由聲請人撤銷假處分裁定、撤回假處分執行為
由,而主張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等語。然因釋明假處分之
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處分所應受之損害。本
件
強制執行程序既已進行,聲請人雖撤回假處分之聲請,惟
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債權並未提起本案訴訟,則相對人靖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受有不當執行損害之可能。聲請人僅以訴
外和解書,實無法以此即得證明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未因假處分程序受有損害,或所受損害已受賠償,
難認其
應供擔保原因消滅。是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第2、3款規定,取得相對人靖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取回
本件擔保金之同意書,或於訴訟終結後,催告相對人靖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擔保金行使權利,始為
適法。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