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美華
相 對 人 陳祚昌
陳益隆
陳永順
陳美慧
陳勇安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訴請
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等事
件,本應繳納
訴訟費用,但是聲請人原有之車貸、房貸需繳
交,也無租金收入,目前無
資力再支出,又
本件人證物證俱
在,如能給予訴訟救助,並無風險,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
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
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查其是否確無資力
。又本院
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3 年至105 年稅務資料,聲請
人於105 年度除
公同共有之房地外,另有所得新臺幣(下同
)56,418元,亦有新北市○○區○○路○○○ ○○○號1 、2 樓
、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7 樓之1 、新北市○○區○
○街○ 巷○○號2 、3 樓、新北市○○區○○○路○ 段○○○○號
10樓、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等多筆
不動產,
另
持有40萬元以上之投資有: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 萬
元、台勝企業有限公司100 萬元、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3,305,000 元,中崙實業有限公司100 萬元、佳麗電器有
限公司60萬元、金門國際資產育樂股份有限公司45萬元、珊
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7萬元、恆基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
210 萬元、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90 萬元
等情,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
可憑,顯見聲請人具有
相當資力,除可維持生活基本開銷,並有籌措款項以支付本
件訴訟費用之可能,
難認聲請人已處於無資力之狀態。
是以
,本件聲請人並
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