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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家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美華 相 對 人 陳祚昌       陳益隆       陳永順       陳美慧       陳勇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等事 件,本應繳納訴訟費用,但是聲請人原有之車貸、房貸需繳 交,也無租金收入,目前無資力再支出,又本件人證物證俱 在,如能給予訴訟救助,並無風險,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查其是否確無資力 。又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3 年至105 年稅務資料,聲請 人於105 年度除公同共有之房地外,另有所得新臺幣(下同 )56,418元,亦有新北市○○區○○路○○○ ○○○號1 、2 樓 、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7 樓之1 、新北市○○區○ ○街○ 巷○○號2 、3 樓、新北市○○區○○○路○ 段○○○○號 10樓、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等多筆不動產, 另持有40萬元以上之投資有: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 萬 元、台勝企業有限公司100 萬元、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3,305,000 元,中崙實業有限公司100 萬元、佳麗電器有 限公司60萬元、金門國際資產育樂股份有限公司45萬元、珊 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7萬元、恆基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 210 萬元、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90 萬元等情,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顯見聲請人具有 相當資力,除可維持生活基本開銷,並有籌措款項以支付本 件訴訟費用之可能,難認聲請人已處於無資力之狀態。是以 ,本件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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