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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小上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滿彩科技織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光 被上訴人  黃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9 日本院三重院簡易庭107 年度重小字第10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訴訟程序第1 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且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 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 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 訴程序亦有準用。如第一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 訴訟卷宗送交本院時,應由本院依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三重簡易庭107 年度重小字第1022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自未表 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聲明上訴狀1 件 附卷可稽。此外,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7 月9 日提起上訴後 ,今已逾前述20日之補提上訴理由法定期間未補提合 法之上訴理由書。從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 用同法第436 條之19條第1 項確定其數額為新臺幣1,500 元 ,應由上訴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71 條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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