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銘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國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霆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
10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
上訴聲明,均
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
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
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
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伍
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