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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銘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霆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 10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 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 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伍 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