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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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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   告 喜多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聯鴻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工程合約書第29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所生之 爭議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等語(本院卷第24、44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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