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 告 喜多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聯鴻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於工程合約書第29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所生之
爭議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等語(本院卷第24、44頁),依
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