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 告 金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宜昌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國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
發
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慧文,
嗣於107 年8 月21日辦理變更登記為彭國豪,有公司變更登
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份在卷
可稽,
爰依職權裁定
命彭國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