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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   告 金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昌 被   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國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慧文, 嗣於107 年8 月21日辦理變更登記為彭國豪,有公司變更登 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 命彭國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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