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 告 艾米空間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丹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陳成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
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鎮
○○路○○○○ 號10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按;且本
件原告依
兩造間
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系爭承
攬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即工程所在地亦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湖
鎮。
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之規定,本
件均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