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7號
原 告 達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漢格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
張軒律師
被 告 欣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映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
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除
專屬管轄外
,
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足資
參照)。
二、
經查,
觀諸原告所提出
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約定雙方同意
議訂如下合約條款,於第10條D 項約定:「…發生訴訟時,
保證人與乙方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內容,此有
前揭工程合約書影本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
15頁),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