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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7號 原   告 達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漢格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張軒律師 被   告 欣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映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 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 ,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觀諸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約定雙方同意 議訂如下合約條款,於第10條D 項約定:「…發生訴訟時, 保證人與乙方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內容,此有前揭工程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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