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洪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12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 玖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