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2號
原 告 開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聰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
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1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