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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尚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進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壹仟柒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