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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吳進德即浤聖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台灣迅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宗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4,205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及反訴部分為567,969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255 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8,1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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