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吳進德即浤聖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台灣迅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金宗
以上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4,2052 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8,925 元,及
反訴部分為567,969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255 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8,1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