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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監造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祝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監造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 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