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銘欣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銘津
上列
上訴人銘欣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肆萬零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