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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銘欣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津 上列上訴人銘欣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肆萬零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