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尚義營造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理 人 宋德仁
上列
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
上訴人尚義營造有限公司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2,50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1,076元。未據上訴人尚義營造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8,522,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596元。未據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