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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許東明 送達代收人 李佳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揚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分別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本訴部分 上訴所得利益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反訴部分上訴所得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