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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勇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 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陸仟柒佰 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