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勇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
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陸仟柒佰
零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