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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上列當事人因107 年度建字第6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850,972 元【計算式:本訴 部分4,471,824 元+反訴部分4,379,148 元=8,850,97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