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昌旺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上列
當事人因107 年度建字第6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及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
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850,972 元【計算式:本訴
部分4,471,824 元+反訴部分4,379,148 元=8,850,972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3,0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