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晁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美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希傳方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鈴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6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捌
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