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固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蘭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
律師
被 告 李俊龍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92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
192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民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