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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耀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良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麗燕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108 年5 月3 日前具狀提出原證12所示由蔡惠如於 106 年10月13日下午3 時23分以通訊軟體傳送給被告檔案名 稱為「工程明細.pdf」之文書,繕本逕寄對造。 三、被告應於108 年5 月13日前具狀對於上開文書內容表示意見 ,並說明:何時拒絕原告繼續進場施作?有無就原告施作內 容送請公正第三方確認項目與數量?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