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3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耀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元良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鄭麗燕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原告應於108 年5 月3 日前具狀提出原證12所示由蔡惠如於
106 年10月13日下午3 時23分以通訊軟體傳送給被告檔案名
稱為「工程明細.pdf」之文書,
繕本逕寄
對造。
三、被告應於108 年5 月13日前具狀對於
上開文書內容表示意見
,並說明:何時拒絕原告繼續進場施作?有無就原告施作內
容送請公正第三方確認項目與數量?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