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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耀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燕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3號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78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