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耀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元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燕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3號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787,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2,8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