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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興燁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聰 本件原告嘉緯貿易私人有限公司與被告新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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