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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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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霖 被 上訴 人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金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8,23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