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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6號 上 訴 人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寶如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洲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86 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 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壹仟陸佰伍 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