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6號
上 訴 人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寶如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洲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86
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
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壹仟陸佰伍
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