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2號
原 告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德芳
被 告 盛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晋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
兩造間之工程合約及兩造前就該工程合約未結工
程款事宜於106年9月14日所簽立之和解書,請求被告給付工
程款(承攬報酬)。而依原告所提兩造簽立之工程合約第28
條已約定兩造因該工程合約事宜引起訴訟時,以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建字卷第113頁)。則
揆諸上
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