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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2號 原   告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芳 被   告 盛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工程合約及兩造前就該工程合約未結工 程款事宜於106年9月14日所簽立之和解書,請求被告給付工 程款(承攬報酬)。而依原告所提兩造簽立之工程合約第28 條已約定兩造因該工程合約事宜引起訴訟時,以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建字卷第113頁)。則揆諸上 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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