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65號 抗 告 人 慧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視同抗告人 黃心儀 視同抗告人 楊昌棋 相 對 人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 日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 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1 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 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而上開 關於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 第11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民法第275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 1 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 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1 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 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所謂共同訴訟人中1 人之行為,有利益於 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 上觀之是否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非以法院審理結 果是否有利為斷,故共同訴訟人中之1 人,對於下級法院之 判決(裁定)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抗告),難謂其提起上訴 之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利,其效力自應及於共同訴訟人 全體。本件抗告人係以其部分清償後欠款數額不符為由提起 抗告,是依民法第274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1 人為清償 ,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足見抗告人所提出之抗告並非僅 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係對其餘債務人亦有利益,則揆 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效力及於未抗告之其餘債務人黃 心儀、楊昌棋,而應將黃心儀、楊昌棋列為視同抗告人,合 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陸續還款予相對人,欠款金額僅約 剩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非相對人所述之347 萬8568 元,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 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 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 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 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 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 號、56年台抗字第714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與視同抗告人黃心儀、 楊昌棋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07 年2 月 5 日、票面金額429 萬6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 以下簡稱系爭本票),於到期日遵期提示尚有如原裁定主文 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審卷 所附之系爭本票1 紙可稽。是以相對人據以聲請准予裁定強 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本票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對於此項 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 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抗告意旨所陳之事項,縱認屬實, 亦僅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 訴訟以資解決,本院尚無從依非訟程序予以審究。抗告人據 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添具繕 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