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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文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文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明間因107 年度智字第4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4,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3 萬3,5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