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文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本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文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0日本院107 年度智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 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2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
卷㈡第291 頁)。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足參(見本院卷㈡第299-30
5 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