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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法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許耀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黎明技術學院捐助章程第十一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 「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 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黎明技術學院之董事 長,因董事會行政需要修人員編制,而該項修正業經董事會 決議,且經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核定(臺教技㈡字第10702113 13號)修捐助章程第11條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爰 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黎明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如附 表修正對照表所示,主要係董事會得設置人員由秘書一人、 辦事員一至二人修改為機要秘書、秘書及辦事員各一人,係 就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經召開董事 會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議記錄附卷可稽,且該項董事會得設置 人員之變更,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 ,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參酌該財團法人主 管機關教育部民國107 年12月17日臺教技㈡字第1070211313 號函覆准予核定之意見,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黎 明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 │附表: │ ├─────────────┬─────────────┬──────┤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配合需要調整│ │董事會得置機要秘書、秘書及│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辦事員│員額。 │ │辦事員各一人,辦理日常事務│一至二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 │ │及會議紀錄之整理。 │議紀錄之整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