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乙瑄
代 理 人 林文凱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
關係人或
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
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4 人×43元×10份=1,72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
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
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1月22日起至106 年11月21日止
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
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
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
具體說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
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
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另請補正
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
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4 年11月
迄今」之
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
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101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子女林祐霆」、「聲請人父親
謝連發」、「聲請人母親郭珈吟」之104 、105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新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目前對聲請人並無任何債權
存在,請陳報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之債務,並請提出
「最新」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債權人姓名、有無
擔保
品、債權金額、債權發生原因、債權人地址、電話等資料。
六、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
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6 年11月20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
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
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
十二、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惟仍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一)房租1,000 元、店面房租19,500元:請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
書、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並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有承租
餐廳店面之支出?
(二)交通費1,500 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
、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
每月搭乘次數,並提出
上開相關繳費單據。
(三)健保費1,500 元:請提出請提出104 年11月迄今之繳款證
明文件。
(四)水電瓦斯費1,000元:請提出請提出104 年11 月迄今之帳
單明細,並列表成冊。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係與何人同住?
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及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
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醫療費200 元:請提出104 年11月迄今之看診收據,並列
表成冊及說明必要性。
十三、就聲請人子女林祐霆
扶養費6,000 元、聲請人父親謝連發
扶養費5,000 元、聲請人母親郭珈吟扶養費5,000 元部分:
除應提出上開聲請人子女及父母親之相關資料外,聲請人仍
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
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104 年11月迄今每
月分別支出6,000 元、5,000 元、5,000 元扶養費之相關證
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
陳報聲請人子女及父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育兒津
貼、低收入戶津貼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及說明有無其他
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
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及應說明聲請人之子
女及父母目前與何人同住?
十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
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
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
股別為何?強制執
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
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
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