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吳振成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
關係人或法定
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遞狀向本院聲請
更生程序,
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
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
債權人及
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
1 )×10×43=3,870 。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342,812 元,但查聲請人年
僅42歲(00年生),並有
所稱擔任新車業務每月約40,000元
之薪資收入,核
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
其債務之必要?
三、請提出聲請人現受「桃院豪申105 年度司執字第61744 號」
強制執行之
執行命令影本,並說明伊係自何時起開始遭強制
扣薪?每月扣薪資之數額為何?又聲請人遭強制扣薪三分之
一後,其如何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39,500元及
扶養
費15,000元?請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
四、
觀諸聲請人出具近三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除其本身之薪資所得外,另受有「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集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大安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發給之執行所得
,請說明其取得該執行所得之原因?另自106 年1 月起,聲
請人是否亦領有類似該非薪資所得之收入?如是,請依下列
範例方式,陳報自106 年1 月起至補正本裁定當月止,各次
之薪資外所得數額及證明文件。
┌──┬────┬─────────┬────┬───────┐
│項次│ 時 間 │ 公 司 名 稱 │ 數 額 │ 證 明 文 件 │
├──┼────┼─────────┼────┼───────┤
│ 1 │0000000 │○○公司 │ 20,000 │ 補正狀第3頁 │
├──┼────┼─────────┼────┼───────┤
│ 2 │0000000 │△△公司 │ 10,000 │ 補正狀第4頁 │
├──┼────┼─────────┼────┼───────┤
│ 3 │0000000 │☆☆公司 │ 35,000 │ 補正狀第5頁 │
├──┼────┼─────────┼────┼───────┤
│ 4 │ │ │ │ │
└──┴────┴─────────┴────┴───────┘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2 月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單
、轉帳紀錄到院;另請說明薪資單內「出勤扣款」、「代扣
洗車費」、「代扣電話費」、「代扣其他款」等項目所指為
何?
六、請提出足以佐稱其有每月支出「手機費2,500 元」、「雜支
費用2,000 元」、「醫療費500 元」、「禮品或器具4,000
元」之單據、收據;另其中「雜支費用」須佐前開費用單據
,逐項說明雜支之細目、數額及支出必要。
七、聲請人佐加油站電子發票證明聯,主張每月必須支出交通費
1,500 元
云云;
惟觀諸前開加油單據,聲請人各月之加油費
用總額均未達所稱之1,500 元,且加油之油品分為「高級柴
油」、「九五無鉛汽油」,甚至有洗車之花費藏匿其中,實
難認聲請人主張每月之交通費用數額為真,就此請提出說明
,另再提出107 年2 月起至陳報月止之交費費用單據。
八、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付女兒扶養費之轉帳紀錄或其他證明文
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