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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吳振成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遞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 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 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 1 )×10×43=3,870 。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342,812 元,但查聲請人年 僅42歲(00年生),並有所稱擔任新車業務每月約40,000元 之薪資收入,核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 其債務之必要? 三、請提出聲請人現受「桃院豪申105 年度司執字第61744 號」 強制執行之執行命令影本,並說明伊係自何時起開始遭強制 扣薪?每月扣薪資之數額為何?又聲請人遭強制扣薪三分之 一後,其如何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39,500元及扶養 費15,000元?請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 四、觀諸聲請人出具近三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除其本身之薪資所得外,另受有「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集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大安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發給之執行所得 ,請說明其取得該執行所得之原因?另自106 年1 月起,聲 請人是否亦領有類似該非薪資所得之收入?如是,請依下列 範例方式,陳報自106 年1 月起至補正本裁定當月止,各次 之薪資外所得數額及證明文件。 ┌──┬────┬─────────┬────┬───────┐ │項次│ 時 間 │ 公 司 名 稱 │ 數 額 │ 證 明 文 件 │ ├──┼────┼─────────┼────┼───────┤ │ 1 │0000000 │○○公司 │ 20,000 │ 補正狀第3頁 │ ├──┼────┼─────────┼────┼───────┤ │ 2 │0000000 │△△公司 │ 10,000 │ 補正狀第4頁 │ ├──┼────┼─────────┼────┼───────┤ │ 3 │0000000 │☆☆公司 │ 35,000 │ 補正狀第5頁 │ ├──┼────┼─────────┼────┼───────┤ │ 4 │ │ │ │ │ └──┴────┴─────────┴────┴───────┘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2 月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單 、轉帳紀錄到院;另請說明薪資單內「出勤扣款」、「代扣 洗車費」、「代扣電話費」、「代扣其他款」等項目所指為 何? 六、請提出足以佐稱其有每月支出「手機費2,500 元」、「雜支 費用2,000 元」、「醫療費500 元」、「禮品或器具4,000 元」之單據、收據;另其中「雜支費用」須佐前開費用單據 ,逐項說明雜支之細目、數額及支出必要。 七、聲請人佐加油站電子發票證明聯,主張每月必須支出交通費 1,500 元云云;惟觀諸前開加油單據,聲請人各月之加油費 用總額均未達所稱之1,500 元,且加油之油品分為「高級柴 油」、「九五無鉛汽油」,甚至有洗車之花費藏匿其中,實 難認聲請人主張每月之交通費用數額為真,就此請提出說明 ,另再提出107 年2 月起至陳報月止之交費費用單據。 八、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付女兒扶養費之轉帳紀錄或其他證明文 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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