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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吳振成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振成自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有中古汽車乙輛,債務總金 額新臺幣(下同)1,342,81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雖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因債權銀行提供之方案, 其根本負擔不起,致協商不成立。從而,聲請人業經前置協 商不成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自得聲請 更生程序,懇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申請前置協商,經綜合評估審查後提供180期,利率2%,每 期還款7,088元之清償方案,惟因其「尚積欠無法納入前置協 商之債務」,致協商不成立,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債權人清冊、國泰世華銀行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本件 聲請人既業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在案,依法自得聲請更生 或清算。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 理其債務。」,此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 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 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 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 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之目的。查: 聲請人聲請更生,名下有裕隆汽車乙輛,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1,342,812元,目前任職榮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主張每個月薪資約40,000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薪資單、榮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以該薪資所得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39,500元(包括膳食 費6,000元、手機費2,500元、雜支費用2,000元、交通費 1,500元、醫療費500元、贍養費15,000元、房租8,000元、 禮品或器具4,000元),每個月僅餘500元得運用,且以其每 月可運用收入餘額與尚欠之債務總額相較,客觀上仍可預見 伊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無不能清償債務情 事。從而,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等語,足採 信。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前置協商不成立,而聲請 人之經濟狀況,亦符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且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依首開 條文規定,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 。 四、本院裁定開始更生,非即認同其每期償還7,500 元,償還72 期,總計540,000 元之更生方案,蓋經審閱聲請人之生活開 銷項目及數額,核仍非無撙節支出,以提高還款金額之空間 (例如:雜支費用、交通費、房租等),而更生程序開始後 ,聲請人之更生方案仍須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 可後方能實行,倘更生方案未能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 裁定認可,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開始清算 程序,此恐非有利於聲請人,請斟酌以最大還款誠意,擬定 足為債權人接受或足供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俾免更生 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 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7年7月31日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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