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黃怡綾
代 理 人 潘心瑀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30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
債權人9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10人×43元×10份=4,30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
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
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
入
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
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號11樓之3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
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
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
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又聲請人主張依
法扶養長子邱OO及次子邱OO,請提出
上開二人生活
必要
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分擔扶養上開二
人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
扶養費之
理由。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5月29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5年5月29日起至107年5月28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
聲請狀陳報之
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
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
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或收入
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
因情事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受僱於勞朋企業有限公司,每月
薪資為18,000元?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聲
請人有被
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
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
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
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5年5月29日起至107年5月30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
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
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29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5月29
日起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
別及
執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
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