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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楊光雄 代 理 人 黃靖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29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3人×43元×10份=1,29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 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 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6樓之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 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 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四、聲請人是否主張依法扶養子女楊○婕?如是,請就聲請人每 月所需支出扶養費8,000元,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 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分擔扶養楊○婕義務之人為何, 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並請一併提 出楊○婕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 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 出單據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6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5年6月25日起至107年6月2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 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 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 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時間及說明詳細原 因情事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受僱於乙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為36,000元?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 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 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 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5年6月25日起至107年6月24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 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仍補正下 列說明事項: (一)房租6,000元、電費瓦斯費3,000元:請提出自105年5月迄今 每月繳交房租、電費瓦斯費之繳款證明。 (二)電話費1,500元:請提出請提出105年5月迄今之帳單明細, 並列表成冊。 (三)交通費2,0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 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 (四)生活費8,0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 方式。 (五)健保費592元、勞保費441元:請提出自105年5月迄今之繳款 證明。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25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5月25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執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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