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楊光雄
代 理 人 黃靖騰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29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
債權人2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3人×43元×10份=1,29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
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
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
入
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
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6樓之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
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
住於該屋?如何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
四、聲請人是否主張依法扶養子女楊○婕?如是,請就聲請人每
月所需支出
扶養費8,000元,提出生活
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
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分擔扶養楊○婕義務之人為何,
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並請一併提
出楊○婕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
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
出單據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6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5年6月25日起至107年6月2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
聲請狀陳報之
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
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
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或收入
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
因情事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受僱於乙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為36,000元?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若聲請人有被
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
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
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
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5年6月25日起至107年6月24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
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
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惟仍補正下
列說明事項:
(一)房租6,000元、電費瓦斯費3,000元:請提出自105年5月迄今
每月繳交房租、電費瓦斯費之繳款證明。
(二)電話費1,500元:請提出請提出105年5月迄今之帳單明細,
並列表成冊。
(三)交通費2,0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
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
上開相關繳費單據。
(四)生活費8,0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
方式。
(五)健保費592元、勞保費441元:請提出自105年5月迄今之繳款
證明。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25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5月25
日起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
別及
執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
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