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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文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16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12人×43元×10份=5,16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里 ○鄰○○路○段○○○號5樓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 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 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 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2聲請人是否主張依法扶養其子女張OO、張OO?如是,請 就聲請人其子女張OO、張OO每月所需扶養費各5,000 元 ,二人合計共10,000元,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 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分擔扶養上開二人義務之人為何,阮 氏清蘭是否有負擔上開二人之扶養義務?每月分擔金額為何 ?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3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 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一日回溯二年即105年1月16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 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1月16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5年1月16日起至107年1月1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 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 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 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 因情事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受僱於上水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操作員,每月薪資為30,000元?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 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 、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 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5年1月16日起至107年1月15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 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房屋租金5,000元、餐費6820元、水費207元、電費640 元、瓦斯費800元、勞健保費926元、電話及網路費250元、 扶養費10000元、交通費700元、手機及網路費978元、生活 雜支費500元、管理費250元、醫療費150元等項,是否仍係 「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 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例 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醫療費收據、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 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已提出部分,不需重複提出) 。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1月16日起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 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 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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