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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被 上訴人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744 號請求返還貨款 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 題,經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裁定命在前開請求返還貨款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事件判 決及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