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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木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睿 被 上訴人 瑞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福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吳宜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言詞辯論後具狀及陳 明表示願為和解,而經被上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