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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燿昇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林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燿昌通運有限公司聲請停 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萬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一一 九七八一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債務人燿 昌通運有限公司部分,於本院一○七年度再字第十四號再審之訴 事件裁判確定、撤回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978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再審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 聲請合於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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