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燿昇
相對人即再審
被告 林月雲
上列
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燿昌通運有限公司聲請停
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參拾萬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一一
九七八一號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
債務人燿
昌通運有限公司部分,於本院一○七年度再字第十四號再審之訴
事件
裁判確定、撤回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978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再審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
聲請合於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