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魏櫂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
債權人會議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決議,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
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
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前項會
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
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
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無記名公司債債權
人,出席第一項會議者,
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之股
東出席股東會之規定。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
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
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
行之,公司法第264條亦有規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法院不予認可:一、召集公司債債權
人會議之手續或其決議方法,違反
法令或應募書之記載者。
二、決議不依正當方法達成者。三、決議顯失公正者。四、
決議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者,公司法第263、264、265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64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
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
人向法院申報;第172條第2項及前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申
報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
非訟事件法第184條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
,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召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並通過決
議製成議事錄,
爰依法申報,請准裁定認可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債權人會議
記錄、債權
人會議通知書、同意書、債權人名冊及簽到簿等件為證,該
次債權人會議出席人數均逾已發行總數4分之3以上,如附件
所示決議亦經出席債權人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通過;又
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偕同債權人
到庭,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到庭表示意見,經審酌上情及附
件所示決議內容無公司法第265條所列各款之情事,
本件聲
請認可如附表所示之決議,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