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嘉緯貿易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于倢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7萬5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
向本院補繳3萬4462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